炒股融资风险 “托而不管”!这家券商被判承担1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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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融资风险 “托而不管”!这家券商被判承担10%赔偿

发布日期:2025-03-14 21:36    点击次数:102

炒股融资风险 “托而不管”!这家券商被判承担10%赔偿

在多起私募基金风险事件中炒股融资风险,托管券商是否应该担负一定责任,常常成为讨论焦点。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私募基金投资者以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尽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认定托管人对私募基金投向的资产权属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承担其本金损失的10%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的托管方为恒泰证券。有金融律师对记者分析称,不排除有其他经济受损的投资者据此提起诉讼。而从整个行业来说,该案的重要意义在于试图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为“托而不管”敲响警钟。

涉案托管券商为恒泰证券

据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案情,2017年9月,投资人樊某与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基金托管人某证券公司签订《票据分级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约定,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或该等票据收益权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托管人应在审核划款指令以及投资协议后进行划款。

樊某支付投资款170万元后,于2018年收到回款共计约17万元。自2018年底起,基金延期兑付。2022年11月,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某资管公司先后成立30余支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某证券公司为托管人。上述系列基金募集的90亿余元,被用于购买孙某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实际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涉及票据5000张。大部分的募集资金未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被用于资金池运作,借新还旧,最终造成几百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20亿余元。

樊某认为,管理人某资管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案涉基金已无法按约兑付。托管人存在对划款指令审核不严、交易风险揭示不足、关联交易监督失责等方面的违法违约行为,致使基金资产被管理人挪用。故请求判令托管人某证券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7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某证券公司认为,托管人系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划款,对划款指令对应的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实质审查,其已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完备性及相关投资协议,樊某的投资损失系管理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

根据上述案情中的信息及公开司法资料判断,涉事私募为华领资管,托管券商为恒泰证券。2022年11月,因涉集资诈骗罪,华领资管被判处罚金二亿元,法定代表人孙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上海金融法院,在向基金交易对手划款之前,托管人应当就划款指令是否为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也应当对资金是否投向投资协议所载的投资标的或范围进行适当审核,以确保合规、安全。

在本案的审理中,恒泰证券为证明其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提交了划款指令授权书、划款指令、《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转让与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收益权出让方相关主体的企业网上银行承兑汇票信息网页截图,但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属信息。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一般情况下,某证券公司审查的划款指令、投资协议及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等文件,能够初步指向投资内容,但是本案情况极为特殊。管理人某资管公司自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成立了30余支、总金额高达90亿余元的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均为某贸易公司享有的5000余张票据收益权,托管人亦均为某证券公司。

“对于如此单一、频繁、高额投向的投资行为,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应当抱有更为谨慎勤勉的态度,更加关注投资的真实性。从专业的角度而言,某证券公司审核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属也并非难事。”

上海金融法院继而表示,在本案中,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道截图所显示的票据权属信息存在不完整性,且在案涉票据金额巨大,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其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也不过问,简单执行相应划款指令,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为,管理人等犯罪主体的诈骗行为,系樊某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谨慎勤勉地履行审查义务亦对樊某投资损失产生影响。综合考量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各自的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具体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形,法院酌定某证券公司对樊某本金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

恒泰证券需赔偿本金损失的10%,即17万元。不过,由于该案中涉及的30余只票据,最终造成几百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20亿余元,这一案例会否引起其他投资者效仿追诉?

对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董毅智对记者分析称,其他经济受损的投资人也可以起诉,而一旦起诉,托管方就该案可能面临更多的赔偿。不过由于该案涉及刑事案件,较为复杂,诉讼的进度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恒泰证券而言,这或是一笔金额不小的诉讼风险。在经历了2022年的亏损后,恒泰证券于2023年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为0.64亿元。如果诉讼金额超过1000万元,虽然不到其最近一期(2023年年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但也占到净利润的1/6。最新的业绩预告显示,该公司预计2024年实现净利润1.71亿元。

为“托而不管”敲响警钟

而从整个私募托管行业而言,该案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2023年以来出现多起私募基金“跑路”事件,托管机构在其中的权责问题引发了较多讨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基金托管人形式审核义务的边界与标准,投资人往往据此要求托管人赔偿。

“目前,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托管人以核查手段有限为由,仅仅简单形式审查划款指令和投资文件,‘托而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托管人的疏漏诈骗投资者,个别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巨额资金损失。”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李鹏在解析本案时提到。

她指出,通常而言,托管人对于私募资金投向负有专业范围内一般审核义务,并不必然需要对每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具体核查,但是,对所托私募基金的重大异常情况需引起审慎注意。

在她看来,本案判决试图厘清托管人在资金划拨审核及监督投资运作中的职责边界,警示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进一步重视审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在专业领域更谨慎勤勉地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良性健康发展。

董毅智评论称,大部分私募争议案件中,对托管人的职责往往仅做形式审核,但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体现了从表面穿透至实质的审核,判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除该案之外,近年也有一些私募事件中,托管方被判承担责任。比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泰富公司、M银行与史某的基金合同纠纷中,M银行作为托管方,因未充分审核管理人划款指令的过错程度,被判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15%的补充清偿责任。

再比如周某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集团等私募基金纠纷案中,资管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并已失联,最终法院判定托管方某证券公司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15%的补充清偿责任。

与此同时,2024年以来,监管也在不断“打补丁”,压实托管方的责任。2024年6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专项核查整改的通知》规定,要求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整改。

2025年1月,华安证券收到警示函,违规之处正涉及私募基金托管。安徽证监局指出,在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方面,华安证券存在部分制度规定的可执行性不强,部分产品的合同审查和准入管控不严格、信息披露复核不到位、未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排版:刘艺文‍‍‍‍‍‍‍

校对:王蔚‍‍‍‍‍‍‍‍炒股融资风险